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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濫觞:iStockphoto)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交通組副研究員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於客歲12月中決議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成為2017歲末年關前的一枚強力震動彈。這則看起來跟我們沒有直接關聯的美國新聞,實際上是你我都必須關注的親身議題,近日也在台灣悄悄地產生漣漪。

什麼是網路中立性?按照客歲10月份NCC月刊的一篇陳訴將其界說以下(註1):「主管機關與網路辦事供給商(ISP)需對網路上之所有資料同等以待,不得基於利用者、內容、網站、運用程式、毗連裝備或通訊體式格局之差異而有輕視性待遇或收費」。簡單的說,固網利用者不會因利用流量巨細或瀏覽對象而受到差別待遇,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僅存在於你的網速,而非內容。

註1:「美國網路中立性政策之發展與借鑑:兼評我國數位通訊傳佈法草案」,NCC月刊,第11卷第6期,2017年10月份出版。

這並不是一個新議題,卻因為近年來的消費者在數位匯流影響之下,大幅改變媒體利用習慣,從傳統媒體轉向對網路的依靠比起以往更深,使得網路中立性的議題遭到正視,而長期以來都有正反定見在互相拉鋸。

支撐者認為,網路服務近似於水電、瓦斯、道路等根蒂根基公共舉措措施,應受適當規範,確保人人有同等存取利用網路內容的權力,同時也認為網路中立能增進言論自由與同等介入。否決者則主張使用者付費、價錢區分是公道商業競爭等來由,認為政府不該進行不必要的參與,抹殺產業發展與投資。(註2)

註2:「美國FCC欲撤廢網路中立性律例,亞馬遜、Mozilla、GitHub群起抗議」,紀品志,《數位時期》,2017.06.07。資料起原

儘管網路中立性在台灣較少被說起,卻沒有被疏忽。在搜索引擎打入關鍵字,便能看到為數不少的接洽,而這個概念也在近期正式列入台灣的通信傳佈律例當中。

●網路中立性在台灣:《數位通信傳播法》草案現蹤跡

NCC在本次第九屆第四會期中,有兩項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別離是《數位通信傳佈法》及《電信辦理法》,兩案的立法精神都趨向鬆綁,並已於去年11月中在行政院院會正式經由過程。

網路中立性的概念,可從《數位通訊傳佈法》的幾項條則中看到蹤跡。例如:業者原則上不得以技術或非手藝之障礙干擾利用者之選擇(第七條)、業者選擇傳輸技術或規格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予以限制(第八條),且業者應以適當體例對利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辦理措施(第九條)。

這三項條文看似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對網路中立性採取開放持平的立場,但卻藏有撐持拔除網路中立性原則的可能性。也就是說,若是NCC宣布拔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業者則可「依法限制利用者的傳輸手藝或規格,並得干擾利用者之選擇,只要以適當方式對利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辦理辦法就好了。」這樣看起來,就茲事體大了吧!

●失去網路中立性」今後:誰得利,誰損失?

如果從法規推演的角度來猜想有點難以理解,那麼舉個現實産生的狀態來假設看看。網路上流傳著葡萄牙在廢止網路中立性原則以後, ISP 業者 Meo 所供應的價目表,利用 Facebook、Instagram、Twitter要付 4.99 歐元(台幣 177 元)才能吃到飽,而Netflix、YouTube、Spotify等線上影音串流內容辦事,每一個也都要再付 4.99 歐元。

單從上述內容看來,利用者的媒體使用從免費釀成收費,感受肯定非常負面。這些被遍及使用的主流網站倏忽釀成電信業者的錢袋來曆,消費者不只被趕鴨子上架,而且社群網站還透過演算法將大量影音告白或不合適消費者需求的影音內容,推播到利用者步履裝配傍邊來獲得告白收益,卻佔用了使用者網路流量,消費者就如許在平台跟內容業者兩方都吃了悶虧。

換個角度來講,假如消費者囿於額外費用而減少利用社群網站或線上影音辦事,難道不會對社群網站的影音廣告產業,或正在萌芽的OTT內容或新創影音內容產業造成影響嗎?

另一方面,電信業者主張廢除網路中立性是由於過於複雜的數據需求使其不勝負荷,但卻未解釋有幾何使用者的數據使用量是遠低於基本收費,業者在根基訂價的溢收費用又佔了多少?只說賺不夠,沒說多賺的。不如藉此就把使用量低於根基訂價以下的用戶費用也一併算清楚,讓電佩服務的收費體式格局更加透明化。

●「網路中立性」的存廢,考量的不該該只是營收

所以,若是台灣也對照美國廢除了網路中立性原則,可能會損失什麼?例如說,偏鄉兒童的教育設計,因為網路教育資本平常需要大量的影音傳輸,但是偏鄉的孩子或機構也許無力肩負那麼高的網路流量費用。又也許,某些新創事業的APP計畫需要串流技術成立內容平台服務,卻因創業階段而無力承擔網路流量費用,無法創設事業。再或許,很多習慣性使用跨國影音辦事的收視族群,卻因網路流量的限制而反對了收視內容,落空選擇收視服務的自由。諸如斯類的例子,不乏其人。

NCC曾透露表現(註3),「寬頻社會之建構係由電信業者積極扶植主幹網路,…NCC督導或調和各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以提升公共與立異辦事之便當性,強化數位立異根蒂根基環境。」此話意指,網路扶植是當今社會的主要根蒂根基扶植之一,電信業者應協助普及高速寬頻網路。如果,NCC真的要仿效FCC撤廢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不就是本身打臉本身嗎?

註3:國度通信傳播委員會延續督導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根本環境,寬頻網路則可供給各應用場域之主政機關或民間組織及營業場合自行規劃租用以供應Wi-Fi網路辦事,各公私場域主政者可積極應用寬頻網路根蒂根基扶植」,NCC新聞稿,2017年10月6日。

消費者利用媒體的習慣改變已是很明顯的市場趨向,傳統媒體平台的式微與新興線上影音媒體的突起早就證實了這一點。但是,當消費者開始大量使用線上媒體影音,社群網站成為進口網站的同時,消費者主張公道且同等利用網路情況並不過份。若對「網路人權」加以延長會商,也許也能跟撐持撤廢網路中立性的觀點有所對話。

總的來講,不論是支持或否決網路中立性原則,立論者都應該有更嚴謹周全的論點,不克不及只是從營收角度來看。利用者付費是很輕易接管也能理解的論點,但僅以此支撐取銷網路中立性原則,卻顯得特別單薄,特別是將其置於網路人權及公共與立異根本情況的立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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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yahoo%E8%AB%96%E5%A3%87%EF%BC%8F%E8%A4%9A%E7%91%9E%E5%A9%B7%E3%80售完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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